【減肥少減35斤怒訴美體公司】 射洪一婦女減肥不成打官司法院判被告美體公司返還其減肥費用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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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胖婦女為了使自己的身材迅速恢復健美 , 減少因肥胖造成的不便和痛苦 , 花費數千元在一家美容美體有限公司減肥 , 因未達到減肥目的 , 一怒之下打起減肥官司 。日前 , 射洪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首例因減肥引起的民事賠償案 。
簽約一個月內減肥45斤
2003年9月13日 , 體重87公斤的中年婦女堯得芬(化名) , 看到射洪某某美體有限公司(下稱美體公司)散發的“神奇妙美”減肥廣告宣傳單后 , 找上門去 , 與美體公司專業減肥俱樂部簽訂了減肥協議 , 雙方約定:在30天內減少體重22.5公斤 。顧客到期未達到標準 , 少一斤退100元錢 。協議簽訂當天 , 堯女士便開始接受減肥服務 。第三天 , 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 , 由堯女士支付減肥費用2580元 , 美體公司減肥俱樂部再次承諾在30天內為堯女士減肥22.5公斤 , 并保證不反彈 。其間 , 堯女士連續到減肥俱樂部接受減肥服務 。
?起訴少減35斤退我3500元
減肥期滿后 , 堯女士測量體重僅減少了5公斤 , 為此 , 雙方發生糾紛 。2003年12月9日 , 堯女士把美體公司推上被告席 ,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缺少相應藥物致使減肥未達到預約重量的違約金3500元 , 并返還預支的服務費2580元 。被告美體公司辯稱:原告之所以未達到預計體重 , 是由于原告減肥時間不足 , 并在接受服務前服用其他藥物 , 影響了減肥效果 。
?一審被告返還2250元服務費
法庭審理查明 , 在被告所作的減肥顧客登記表上 , 只有9月13日至22日的堯女士13次減肥記錄 。堯女士尚有部分時間的減肥情況未予記載 。此外被告因缺乏相關減肥藥品 , 而用1號藥代替4號藥使用 。在雙方約定的減肥期滿后 , 被告沒有對堯女士的體重進行測量 。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 , 也沒有出現違反被告制定的減肥方案的行為 。而被告卻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時提供減肥所需的相關藥物 , 致原告未能如愿達到減肥目的 , 對此 , 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雙方在約定的減肥期滿后 , 未對減肥效果的具體情況進行當面測定 , 造成原告減肥30天后的實際體重不明確 , 被告無法依約退款 , 對此 , 雙方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另外 , 在雙方所簽協議中未約定具體的違約條款 , 故原告提出的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2月下旬 , 射洪縣法院作出了由被告美體公司返還原告堯女士2250元服務費 , 訴訟費500元由原告付150元、被告支付350元的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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