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5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 , 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 , 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復核死刑怎么處理】(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 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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