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律按新規處理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 二 )


判決的時候,這套房子雖然登記在吳女士名下,但屬于婚后購買,屬于共同財產 。但馬某有出軌行為,過錯方應當少分財產 。最后,作為過錯方的馬先生,分到的財產,可能只有房屋折價款的兩到三成 。
第三,明確了房貸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
按照大城市動輒20以上的房價收入比,大部分人是貸款買房的,那么離婚時,不僅需要分割資產,還需要明確負債 。
一方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登記在產權一方的,未還清的房貸屬于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負擔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但能夠證實這個債務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因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支付雙方的教育或醫療費用,或者雙方協議約定是共同債務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屬于共同債務 。離婚時,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
【2021年一律按新規處理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舉個例子,小王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子,總價300萬、貸款200萬,婚后和妻子小李共同還貸 。結婚8年后,房子市價500萬,還有貸款100萬 。這段時間,二人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訴離婚 。小王買房首付的錢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小李無法分割 。
但是婚后,房屋增值了200萬,屬于投資收益,小李有權分割 。離婚時,房子可以歸小王所有,但是小王還要補償小李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 。而剩余的房貸100萬,應由小王償還 。
假如小王和小李在婚后又貸款買了第二套房子,則這套房子的房貸,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
第四,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 。
《民法典》規定,①因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重婚、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②夫妻一方因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要求補償 。③夫妻一方隱匿、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的,可以要求該方少分財產 。離婚后發現的,可重新要求法院審理 。
舉個例子,老李和黃女士結婚多年,一次偶爾的機會,黃女士在汽車后備箱發現一份購房合同和一串鑰匙 。經過一番盤問,老李承認了給婚外的第三者買房子的事實 。黃女士以老李未經她同意就揮霍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買房的理由,將第三者訴至法院 。那么,這種情況下,第三者應當把房子歸還給黃女士 。
《民法典》新規下,假如全職主婦承擔了較多養孩子、養老人、做家務的責任的,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離婚時可要求補償 。這是和以前的婚姻法不同的地方,女性為家庭付出的時間,同樣值得尊重 。
假如兩個人實在不能共同生活,離婚時保護自己的財產也很重要 。建議大家可以多看看這些新規,有不懂的,歡迎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