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8.3萬生活費 離婚后男方給多長生活費

每月8.3萬生活費 離婚后男方給多長生活費

一對在上海的夫妻離婚后,雙方約定在女方和兒子移民前 。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撫養費外,還需支付每月8.3萬元生活費 。近日,女方將男方告上法庭,稱男方未按約支付生活費,而男方則稱女方遲遲不移民,高額的生活費已不堪重負 。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 。
夫妻離婚,男方支付每月生活費8.3萬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兒子 。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雙方約定,離婚后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周歲為止 。
【每月8.3萬生活費 離婚后男方給多長生活費】幾天后,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
高額的生活費,該不該繼承支付?
2017年,宋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認為雖然到目前為止黃先生付清了兒子的撫養費,但未能按約足額支付她與兒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費用,要求黃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按每月人民幣8.3萬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費用 。
黃先生認為,雙方協商離婚時,宋女士曾表示會在2016年底帶兒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亞,因此雙方是參照兒子在澳大利亞生活、學習的費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萬美元撫養費的標準 。同時在宋女士的要求下,雙方口頭約定離婚后她與兒子移民澳大利亞前的半年內,由黃先生繼承按照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幣8.3萬元生活費的條款 。黃先生認為他已經按約支付了撫養費和生活費,不同意宋女士的哀求 。
法院:男方無限期支付高額生活費不符合公平原則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生活費的問題,黃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其他財產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處理的約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先生的說法 。經審查,黃先生應支付這7個月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黃先生實際已經支付人民幣56萬元,故一審判決黃先生還應支付宋女士人民幣2萬余元 。
一審判決后,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認為,雙方并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活費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她跟兒子也沒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亞 。根據約定,黃先生理應支付他們后來在上海期間的生活費用 。
上海一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的撫養費已經明顯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對自己的生活及兒子的撫養也應有自己的責任和付出 。關于生活費的期限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中對該期限未明確約定,但綜合本案事實來看,如此高額的費用,不可能約定由黃先生無限期支付 。假如宋女士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亞生活,若無約定期限,由黃先生長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一審法院參照離婚協議的其他條款確認該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當屬準確 。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作者:何易 王夢茜
編輯:徐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