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承擔哪些費用 打胎男方承擔多長費用

男方要承擔哪些費用 打胎男方承擔多長費用

法律知識要點:男女雙方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男方要承擔相應的費用嗎?假如承擔的,都要包括哪些費用呢?小編在實務中常常被問到此類問題,現在就結合有關法律規定,來解讀一下該方面的法律知識 。
雙方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的,男方要承擔什么費用,這要區分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情況可能承擔的費用不一樣,從司法實務來看,女方流產,男方要承擔哪些費用,根據男方是否有主觀過錯來區分更為合理,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男方主觀上無過錯的 。男方雙方自愿同居,懷孕是雙方的共同行為,懷孕后女方自主選擇流產或因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男方主觀上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下,因女方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原則上由雙方各分擔一半 。假如因為流產導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或有較大可能性不能生育的,則男方需要另行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數額大小因案情而定 。
二、男方主觀上有過錯的 。雙方同居,女方懷孕流產,男方主觀上有過錯導致的 。例如男方在已婚的情況下,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以戀愛為名欺騙女方同居,女方懷孕流產;還有,同居期間男方毆打女方,導致女方流產等等 。
這些情形都屬于男方主觀上有嚴峻的過錯,屬于侵權行為,男方需要承擔女方因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另外還要因此對女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大小,主要考慮侵權后果的嚴峻程度 。例如,男方以欺騙的方式與女方同居,無論女方是否懷孕流產,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導致女方懷孕流產的,或者因流產導致以后可能無法生育的,這種侵權的后果嚴峻,在賠償金額上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 。
三、男、女雙方存在混合過錯 。即雙方主觀上均有無錯,例如,女方明知道男方已婚,而仍舊選擇與男方同居,在此期間懷孕流產 。這種情況下,對于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的承擔,應當減輕男方承擔的比例,至于經濟補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則要根據案情的詳細事實來確定要不要支付,例如毆打導致女方流產的,一般情況下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假如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流產的,這是雙方行為,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 。
小編是為了讓讀者輕易理解,所以才對上述的法律問題作一個籠統的區分,假如一定要嚴格區分的,可能遠不止三種情形 。
實務案例分享: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以戀愛為名與女方同居,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流產,女方在知悉男方已婚的情況下,繼承與男方同居并第二次懷孕流產 。法院因此認定男方的行為有悖社會的公序良俗,具有明顯的過錯,因此承擔80%的法律責任;女方對戀愛未盡審慎義務,并且知道對方已婚后仍與其同居,因此承擔20%法律責任 。
案情簡介
原告樊某梅起訴稱:原告在朋友聚會上與被告相識,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其女朋友,并表達要娶原告為妻的愿望 。原告一直對待感情非常謹慎,在被告的一再哄騙、一再追求下,原告才與其交往 。
原告在2014年3月懷孕后才發現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實,被告哄騙原告說要與其妻子離婚,但實際上被告并不想讓原告生孩子 。被告在2014年6月9日晚上,給原告預備了粥,原告喝完后第二天就肚痛流產 。被告還一直在哄騙原告,說流產是因為孩子發育不好自然淘汰,以后還可以再要更健康的孩子 。
原告在流產后身體一直不愜意,在家休息了幾個月,但是被告并沒有將原告的身體當回事,2014年8月份,被告又一次導致原告懷孕,被告知道后,還是要求原告打掉孩子,原告考慮到自己是大齡青年,如再次流產有可能造成終身不育,實在無法冒此風險,被告在勸說原告流產不成后對原告不管不問,還多次威脅原告,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