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 留置是措施是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保障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出示相應證件后,可以當場詢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帶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準,繼續詢問:
(一)被指控犯罪的;
(二)涉嫌現場犯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
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24小時 。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留有盤問記錄 。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盤問人 。
說明:
留置權施是人民警察當場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行政盤問措施 。
拘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的刑事強制措施 。不同的法律、性質和用法 。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 留置是措施是什么意思】因此,留置不是拘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