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嗎 第二次離婚有沒有不判離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嗎 第二次離婚有沒有不判離的

很多離婚案件的原告大都會認為:法院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離 。但這種熟悉并不完全準確 , 由此很可能原告造成的很嚴峻的不利后果 。最近 , 本律師正在著手處理一件起訴離婚案件就涉及該問題 。
我的當事人李女士(化名 , 被告)與男方張先生(化名 , 原告)于前年登記結婚 , 婚后無子女 ,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1月份開始分居 。男方于去年2月份委托律師向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第一次起訴離婚 。由于李女士躲避訴訟 , 造成送達困難 , 法官便動員男方撤訴 , 并告知男方:“除非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 , 否則第一次起訴離婚都會被駁回 。與其拖著等不準離婚的判決 , 還不如早早撤訴 , 半年之后第二次起訴就可以判離 。而男方的律師也贊同法官的建議 , 于是男方辦理了撤訴 。半年后 , 男方委托該律師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 。這次 , 李女士有些沉不住氣了 , 因為她也聽說法院一般會在第二次起訴后判決離婚 。于是找到本離婚律師作為代理人 , 希望能”躲過”第二次訴訟而不離婚 。
對于李女士在第二次訴訟離婚過程中繼承的目標 , 本律師認為是完全可以達成的 。在說明原因前 , 我們先來認真分析一下“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離”這種熟悉準確與否 。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有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 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 不予受理 ?!边@也正是很多當事人認為的“第一次起訴后要等半年才能進行第二次訴訟”的根據來源 。從法理角度來分析該規定 , 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制定該法條的原因:離婚是個嚴厲的問題 , 不僅牽涉男女雙方 , 往往還會牽連到子女或雙方的家庭的利益 , 當事人對此應持慎重態度 。假如答應離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定破裂標準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反復起訴 , 不僅是不負責任 , 也會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不如設置一個“緩沖期”來考驗雙方的真實感情狀態 , 假如半年后原告仍舊堅持離婚 , 那就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 此時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再考慮判離的問題 。這么做既讓法院的離婚判決尊重了事實 , 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由此可見 , 該規定中的半年時間對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來講實際上就是個感情考驗期 。既然是個考驗期 , 當然要考驗雙方 , 而不是單是考驗一方 。那么 , 讓雙方都知道該半年是考驗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所以 ,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過程一定要讓被告知道原告已經提起訴訟并知道訴訟的結果(公告送達在法律上也視為通知了被告) , 才談的到雙方是否知道接下來的考驗期問題 。但假如原告起訴離婚后 , 法院正式通知送達被告之前 , 原告便撤訴 , 則很難說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訴接下來的半年考驗期問題 。同時 , 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很多原告為了達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訴后再偷偷撤訴” , 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婚” 。所以 , 目前法院一般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后 , 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與送達的情況下 , 原告便撤訴 , 半年的等待時間不能視為考驗期 , 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訴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 不判離的可能性與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