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關系的維系離不開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假如夫妻感情破裂,勉強維持婚姻關系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會和諧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重要標準 。《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這一規定給予法官認定“危機婚姻”和“死亡婚姻”一個重要的裁判標準,也將“感情破裂”這一抽象標準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
王金輝制作 北晚新視覺供圖黃先生與李女士經自由戀愛結合,感情基礎不錯 。后來因為孩子的撫養和教育問題,二人常常發生爭執,婚姻也亮起紅燈 。黃先生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后,李女士表示會努力修復雙方感情,再加上雙方家長勸和,黃先生撤回了起訴 。但此后,雙方的關系并沒有明顯緩和,黃先生干脆向單位申請,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一走了之 。一年多以后,黃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黃先生一直與李女士處于分居狀態,但并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觀原因,且時間未滿兩年 。鑒于李女士積極挽回婚姻的態度,法院判決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哀求 。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岳鵬、法官助理曹巧嶠告訴采訪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假如不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形,法院為了給婚姻一次拯救的機會,一般會駁回原告訴求 。在此后的6個月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原告不得再行起訴 。6個月后原告再次起訴的話,法官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并作出判決 。再次起訴是否必然判離在實踐操作中并沒有統一的規則,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
【第二次訴請離婚分居滿一年應判離 新民法典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此次《民法典》第1079條新增了再次離婚時分居滿一年應當判離的規定 。李岳鵬、曹巧嶠介紹說,根據這一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訴求后,只需要證實雙方事實上分居滿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訴的,法院就應當認定婚姻已無拯救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既貫徹了婚姻自由原則,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節約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
來源:北京晚報 采訪人員:孫瑩流程編輯:TF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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