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占案 。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 ,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
【法律依據】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 對于自訴案件 , 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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