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 。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的 。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 ,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嗎】(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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