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 , 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
離婚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為當事人的案件申請人;
2、因為有一個政黨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執行的決定,或可能難以執行;
3、財產保全的請求應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端各方的財產;
4、有一個明確的財產線索及相關文件;
5、及時繳納申請費,并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離婚訴訟財產保全條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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