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
【交通事故復議期限是怎么計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 ,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 , 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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