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一般情況是可以累計多次損失進行構成犯罪的,但是這個目前來說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問題,一般來說 , 沒有過追訴時效的話 , 可以按照損失數額的累計進行處理 。
【法律依據】
【濫用職權罪與次數有關系嗎】根據《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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