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法院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德國總統和總理的區別


1、任職期限不一樣
德國聯邦總統任職期5年,經再度競選只可以連任一次,但德國國家總理就職屆數未明確限定,比如,在職德國國家總理默克爾已是第四個任職期內 。
2、權力不一樣
德國的總統做為國家主席,不屬聯邦政府部門組員,影響力如同君主立憲國家君王,只有著形式上的權力和殊榮,并沒有指引決策的過程權力,而德國聯邦國家總理是德國的國家元首,領導干部聯邦政府各項任務 。
3、產生方式不一樣
【聯邦憲法法院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德國總統和總理的區別】德國國家總理由議會選舉造成,意味著自身所屬的的參政黨當政,聯邦總統由聯邦交流會經探討而選舉產生 。凡達到40歲并具有聯邦議院被選舉權的德國人均可競選 。對聯邦總統有意違背德國《基本法》或其它聯邦法律的個人行為,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以向聯邦憲法法院明確提出罷免要求 。聯邦憲法法院經確認可宣布聯邦總統缺失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