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請大家肅靜,下面宣布聽證紀律 。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各方簡要陳述觀點;進行舉證質證 。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包括哪些內容】四、聽證辯論階段 。
五、最后陳述 。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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