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怎樣的】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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