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年產權的商住房 , 四十年后可以續費 。
2、根據我國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 , 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3、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 。我國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并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
【商住房40年后歸誰】4、根據現有法律來看 , 很可能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也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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