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下列規定:
1、《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2、《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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