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等 。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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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氡景傅筆氯?、诉讼代理葦\釁淥叵?,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三款規定 , 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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