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拘留有關規定

【異地拘留有關規定】關于異地拘留的相關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 , 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 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