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周歲為止 , 年滿18周歲的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
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周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
【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子女到幾歲】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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