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從中包含了兩個方面的要件,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 。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 。對調解協議的相關規定,是貫徹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人民調解原則、自愿與合法原則的重要體現 。
【調解協議書何時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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