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
【個體戶怎么重新定額】根據上述規定 , 可以向主管稅務局提出定額的申請,具體請聯系主管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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