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遺棄物品的先占歸屬的前提是這個物品已經被物主拋棄 , 并且有拋棄的事實 , 才能有權利去先占 。因此能確定別人拋棄物品,才能去把物品先占 。
對于遺棄物的認定: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 , 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 。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單方意思表示 , 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占有 。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動產,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先占的客體是無主物 。所謂無主物,指不屬于任何人所有之物 。若一物已經屬于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占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 。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脫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占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借發現行為和拾得行為自動取得所有權 。
【法律依據】
【對遺棄物先占是否合理】《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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