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任一方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多少天】(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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