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負妥善保管遺囑的義務,如果遺囑丟失的應負賠償義務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69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
【遺囑保管人應盡義務有哪些】《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 ,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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