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
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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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直接證據有哪些】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 , 應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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