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沒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職工沒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理離職】(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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