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處罰的標準

醉酒駕車的處罰標準為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 , 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法律依據】
【醉酒駕車處罰的標準】《刑法》第133條之一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拘役 , 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 , 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