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 。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
【合同訴訟地是怎么確定的】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 , 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 ??紤]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 , 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 。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 , 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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