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上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廣東交通違章處罰標準


廣東省水上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廣東交通違章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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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上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1987年11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庫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業的船舶、設施、竹排、木排的經營者、所有者及有關人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者,除加強教育外,視其情節輕重,按本規定給予處罰 。
第三條航政、港航(務)監督機構是本規定的執行機關 。
第四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處十元以下罰款或責令書面檢討:
(一)船舶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者;
(二)船舶未勘劃載重線標志或未標明載客額者;
(三)持證船員調動未辦理任解職手續者;
(四)在狹窄彎曲的危險航段,船閘、橋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內禁止駛帆的航道上張帆航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內航道上拖帶浮動物體或停槳流放者;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或停泊未按規定顯示信號者;
(八)船艇強行掛拖者;
(九)在港內或禁止游泳的河段游泳者;
(十)錨泊、停泊留船人員不足者 。
第五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并記錄違章:
(一)船舶進出港口未按規定辦理簽證者;
(二)未按規定辦理船舶保險或者過期未再續保者;
(三)船舶各種設備與船舶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駛或在過灘壩、船閘、橋孔時強行追越者;
(五)在禁止錨泊的水域錨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區、封航區強行通過者;
(七)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內超過或低于規定航速航行者;
(八)船員所持證書的類別、等級與實際擔任職務不符者;
(九)內河駕駛員所航行的航線與其證件記載不符者;
(十)船舶裝載不良或在未經允許的部位裝載貨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準航行);
(十一)持證船員配備不足而開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擲石塊或其他物體,情節嚴重者;
(十三)渡船違反《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者 。
第六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款并扣留有關證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廣東省水上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廣東交通違章處罰標準】(二)船舶超越航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