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起訴狀


勞動糾紛的起訴狀

文章插圖
勞動爭議案件投訴
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有時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爭議 。此時,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法院可以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做出判決 。以下是對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的理解 。
勞動爭議投訴案例1原告朱X,男 , 漢族,X年3月27日出生 。
地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廟鄉大田坎村5組
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xx鎮xx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勞動爭議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傷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 。
3.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 , 用于解除勞動關系后繼續治療工傷及誤工費 。
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勞動鑒定費735元 。
以上四方面共計75314元 , 其中被告已支付29049元,應支付46265元 。
動詞 (verb的縮寫)請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和訴訟費 。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于10月加入被告廣州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廣州xx木業有限公司,于X年8月13日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存在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 。X年12月11日上午 , 原告朱嵩在工作時被公司倒推的鏟車碾壓右腿,立即被送往何藍鎮人民醫院和賀縣醫院治療 。
X年7月24日,番禺區勞動局作出的泛勞社工字[200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為工傷 。
X年4月3日,原告在第一次治療(共114天)后出院,根據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 。
X年6月12日至X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賢醫院進行第二次手術,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
原告朱松經番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終確定為傷殘 。醫療總共結束了11個月零4天 。
現原告朱松二次手術后出院,在被告對原告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后,同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
但由于原告朱松根據醫囑一年后需做鋼板內固定手術,所需醫療費5000余元,加上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5000元,故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支付原告一次性延續治療費等不低于10000元的費用 。
基于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認為其在本案中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3318元(30元/天×70%×158天) 。
2.治療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為21780元(工資標準為1089元/月,自20xx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起至20xx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止,共計20個月 。即:1089元/月×1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
4、一次性傷殘津貼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5000元) 。
7.勞動鑒定費735元(由原告支付 , 有票據和憑證) 。
因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問題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 。20xx年8月,原告朱松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20xx年11月12日,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終字[200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 , 稱原告:
1.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工資;
2.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
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
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不予支持 。
原告拒絕接受仲裁裁決,辯稱該裁決不支持原告的一些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
原因是:
1.原告提出仲裁申請前 , 雙方未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沒有安排工作,原告也應當享受工資待遇;
2.兩次住院期間,原告朱松因手術無法自理,故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 。且被告單位已認可其應支付親屬護理費,并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
3.一年后,原告不得不接受內固定手術 。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一次性賠償后 , 原告不再方便向被告主張相關費用 。而且本案原告要求繼續治療工傷的主張是以診斷書為依據的 。根據法律規定 , 本案可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
4.本案勞動鑒定費、仲裁費依法由被告承擔 。
因被告既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未支付不合理的工傷待遇,原告現居異鄉,無生計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起訴 ,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決 。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比喻人物:朱x 。
20xx年12月4日
勞動爭議投訴案例2投訴也稱為“投訴”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 。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 , 起訴書可以分為三類:民事起訴書、行政起訴書和刑事自訴起訴書 。
民事申訴
原告:-性別- , 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碼 , 地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 , 住所:-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第一號裁決 。-在老鐘案(-),并向你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一.要求的項目:
根據法律,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
【勞動糾紛的起訴狀】1.原告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支付的銷售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2.年月日和年月日拖欠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3.年月日和年月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4.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為人民幣元;
8.從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至_ _ _年_ _ _月_ _ _日止,支付至本案結案時止的工資損失 。
9.本案的仲裁費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
二、事實和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
原仲裁裁決書稱:“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營業人,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告公司相同的業務,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這是錯誤的 。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第十條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且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 ,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董事、經理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
對于普通員工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且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才會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因此,原告沒有義務競爭 。
另外 ,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業秘密” 。因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原仲裁裁決認為,原告僅僅因為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相近的公司 , 就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 。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
原仲裁裁決書稱“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計算機、辦公電子郵件等工作條件為上述公司服務,并試圖以上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 ,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是嚴重的事實錯誤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 , 被告收集的證明原告試圖以其他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非法的 。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定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公示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
在原仲裁裁決書中,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僅依據非法來源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
此外 , 被告不僅拖欠原告工資數月 , 而且拒不歸還原告支付的業務墊付費用 。作為一個普通的商人,原告不僅要贍養年邁多病的父親,而且每月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費用 。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的生活困境 。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存在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是生存的必需品 。怎么能說是“情節嚴重”呢?基于此,原告的行為不會構成《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
基于上述事實,根據《勞動法》、《深圳市職工薪酬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向你院提起訴訟,請求你院主持公道,維護弱勢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附:
1.這份投訴的復印件 。
2.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復印件1份
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
4.工商登記注冊資料復印件1份 。
5、社保繳費清單1 。
6.一張考勤卡
7.一張工資單 。
8.一份銀行對賬單 。
9.一份費用報銷單 。
勞動爭議投訴案例3勞動爭議的特點
(1)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
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 。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
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 。
比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務主體之間的糾紛 , 都不屬于勞動爭議 。
(2)勞動爭議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義務 , 是因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則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 。
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懲等 。
(3)勞動爭議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一般情況下,勞動教養是一種非對抗性的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
勞動爭議投訴如上所述 。這篇文章分享到這里 。希望能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