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106條 物權法106條受訴訟時效

【物權法106條 物權法106條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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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 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 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2、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3、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 , 參照前兩款規定 。
4、 物權法主要是規定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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