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形,不管受到什么傷害, 什么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形,不管受到什么傷害, 什么算工傷】
只要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形,無論遭受什么傷害,都算是工傷,自然必須勞動局依法定條件做出工傷評定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 。
(二)工作時間前后左右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結束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 。
(四)患職業危害的 。
(五)因工出門期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害或是產生事故失蹤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貨物運輸渡船、列車事故傷害的 。
(七)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許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