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是指什么人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有哪些?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擴展資料: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十條規定: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
特困供養人員指哪些人特困供養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療;
4、辦理喪葬事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十六條
【特困人員】本法所稱特困人員,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
【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下列規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收入標準;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范圍 。
特困人員指哪些人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指哪些人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
特困人員指哪些人特困人員一般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部署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意見》指出,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
《意見》提出,要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其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國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等原則,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
《意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制度內容 。在對象范圍方面,重申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于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規定 。在辦理程序方面,從申請、審核、審批、終止等多個環節進行了全面細化和規范 。在救助供養內容方面,從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給予照料服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方面進行了細化 。在救助供養標準方面,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 。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 。在救助供養形式方面,鼓勵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在家分散供養 。對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同時,《意見》明確,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強化托底保障能力,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救助供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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