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離婚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嗎】(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 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 離婚案件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 適合夫妻自駕游車型
- 起訴離婚要經過哪些步驟
- 離婚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 離婚小孩撫養權歸屬如何認定
- 分居期間出軌了怎么辦
- 夫妻起訴離婚在哪里都可以嗎
- 離婚了彩禮錢要退還嗎
- 戶口本上顯示未婚可以離婚嗎
- 離婚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