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南政府網


最新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組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
有關部門及其他組織制定和實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須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夫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
第五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依法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
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201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南政府網】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二條 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登記平臺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免費領取生育登記信息單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第十六條 提倡優生 。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據是什么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豫計生〔2003〕35號文件《河南省生育證發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經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繼續定居的;(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后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
河南省生三胎有獎勵嗎?法律分析:河南省生三胎沒有獎勵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雖然落實生育三孩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但是并沒有規定生三孩的獎勵政策,只規定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的一些待遇 ?!逗幽鲜∪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的三個子女中,如果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如果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有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在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還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
法律依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民生政策有關規定提高獎扶標準 。
前款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 。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別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4)一、將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將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倍?、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 。
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移到第三十九條作為第一款,并將其修改為:“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br /> 第二款內容為:“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br /> 第三款內容為:“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彼摹⒌谒臈l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第三十一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計劃生育、衛生”合并為:“衛生和計劃生育”;將四十七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逗幽鲜∪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21)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比?、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四、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蔽濉⒌谑鶙l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登記平臺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免費領取生育登記信息單 ?!绷?、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卑?、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患者(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政府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 。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民生政策有關規定提高獎扶標準 。
“前款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 ?!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笔弧⒌诙邨l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別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笔濉⒃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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