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保證書怎么寫,父母離婚后想給孩子改名

離婚后孩子保證書怎么寫,父母離婚后想給孩子改名

離婚之后,很多父母想給孩子改名,尤其女方有這種想法的多 。那么離婚協議應該怎么寫這一塊呢?
首先我們來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孩子姓名的變更,由父母協商一致后決定 。10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孩子,父母協商同意改名的,應當征得孩子的同意 。
【離婚后孩子保證書怎么寫,父母離婚后想給孩子改名】
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孩子,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父母要求變更姓名的,須征得本人同意 。18周歲以上的孩子申請變更姓名的,本人就可以申請 。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來,父母只能決定10周歲以下孩子的姓名,因為離婚協議是父母之間的離婚約定,不是和孩子的約定,所以10周歲以上的孩子改名,離婚協議是無法約束的 。
所以我們寫離婚協議改名內容的時候,孩子需要是10周歲以下,否則沒有任何意義 。那么內容怎么寫呢?
比如你是女方,你就寫這樣的話,關于孩子的姓名問題,經男女雙方自愿協商,男方同意女方離婚后更改兒子某某某的姓名,若需配合當地HJK工作人員核實,或者在相關更改姓名的文件上簽字,男方承諾按女方的要求予以配合 。。
這樣就OK了,你會寫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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