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后年終獎將如何計稅】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但具體如何計稅,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指向 。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2018年的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發放,還將按之前分攤到各月的方法計稅,且適用的是5000元的起征點和新的稅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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