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有效期有如下規定:
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效期是多長時間】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 , 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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