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有哪些】(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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