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 。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
【團伙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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