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4條的釋義如下:這一條款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 不進行納稅申報 ,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罰規定 。該規定列明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 不進行納稅申報 ,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都需要交罰款 。
【征管法第六十四條釋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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