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后還能行政訴訟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 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 ,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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