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開庭也就是開庭公告 。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現實中,有些基層法院是根據不向外張貼開庭公告的,只是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當事人 。缺席或送達的的公告,可以在報紙上看到;
2、根據規定,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是或休息日的,期限順延到法定節假是或休息日結束的第一天 。故在周末是不應當開庭的;
3、基層法院每月審理案件的數量沒有確定的數據和指標 。這些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的,如偏遠地區基層法院一年的案件審理量,還不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個月的案件審理量;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必須要發布公告;
【什么叫公告開庭】5、公開審理的案件多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的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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