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所需材料有什么】離婚財產公證所需材料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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