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退還條件

房產稅的退還條件是: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急急需人才,持有當地居住證并在當地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已征收的房地產稅退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
【房產稅退還條件】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 。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