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傳喚不來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 按強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
【傳喚不到案怎么辦】2、對于傳喚 , 《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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