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也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強奸、猥褻、拘禁等等 。
還有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毆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體等等;
還有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乘坐公交車在車上受傷、做電梯被困等等 。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權利作為違法細則的獨立部分,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權利等相區分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二條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有哪些】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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