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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